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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检特函〔2016〕8号的咨询
                ----关于质检特函〔2016〕8号的咨询
上传时间:2016-04-11 16:09:23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质检特函〔2016〕8号的咨询


    特设局领导,作为基层的电梯参与者,咨询如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特种设备安全又增加了一道安全阀门,其中41条规定,外省的检验机构首次到山东开展定期检验业务,需要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告知手续。《潍坊电梯管理办法》对告知提交的内容更是做了具体细化。省条例的出台,无疑为缓解地区人机矛盾,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有效排除超期不检的隐患。正当基层监管人员为之欢欣鼓舞之际,今天突然在总局网站看到8号文件,本人依字面理解,是不允许电梯检验单位跨省作业。此文件给新的垄断增加了依据。


    1.国务院一再强调简政放权,市场化竞争,社会化服务。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叫唤了N年了,请问领导有何实质进展,让人不得不产生联想,为何政策落地这么慢,是哪些机构在政令不通,哪些利益集团阻挠。


    2.上海自贸区,率先让企业自选检验机构,无疑是有益的探索。车载气瓶,安全阀陆续放开市场,并未出现非预期结果。机动车检测线放开更是有力的证明。


    3.从法律层级上分析,《山东省特种设备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同等效力)即山东省的条例效力高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局长令(部门规章)。质检特函〔2016〕8号文件,系总局特设局的红头文件,属于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自然低于局长令。“依法治特”是总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新观点。如何依法,如何治,大批隐患得不到有效排除,谁为基层监管人员追责免单。有人吃不饱,有人吃不了。呼吁不要在为了某些人的利益,以牺牲监管人员的政治生命和人身安全为代价。


    4.总局近年来核准或准备核准的6家电梯检验机构,据我所知,均为甲级资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可全国开展业务,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总局不应下文,形成新的区域垄断,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