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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用电梯 创业基地陷困局
                ----业主不能用电梯 创业基地陷困局
上传时间:2016-03-31 17:02:14        来源:人民日报
25岁的渭南小伙张远,东拼西凑70余万元,购买了陕西渭南市临渭区创业创新基地——临渭区青年城4号楼内一处房产,开设了一家网络营销公司。就在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之际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陷入困境。


  2015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张远进入办公楼,眼前的场景让他大吃一惊:“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围堵在电梯门口,声称‘电梯是我们公司的,都不许坐’!”随后几日,这些人员将电梯面板砸坏,钢缆割断,导致电梯无法使用。除了张远,青年城4号楼还有百余名创业青年也只能爬楼办公。物业公司曾多次报警,警察来做过笔录,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自己出钱买房子,为何不能用电梯?”创业者们感到不平。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该创业基地的电梯麻烦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创业者指出,问题就出在临渭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执行裁定书上。


  电梯被抵债


  不少创业者搬离“有楼无电梯”的创业基地


  “电梯事件发生后,已有100多户创业者陆续搬走,现在大部分创业者都徒步上下楼梯,很不方便。之前有个备用电梯受损严重、运行不稳定,大部分创业者也不敢使用。”渭南市智诚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公司晁鹏说。


  记者获悉,此创业基地是由渭南市政府主办,临渭区中小企业促进局主管。而青年城4号楼由陕西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运公司)投资开发,该栋楼总共23层。


  作为创业基地主管部门,临渭区中小企业促进局局长冯德顺说:“类似冲击事件影响政府扶持创业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创业者的信心。”受此事影响,不少创业者已搬离基地。该局正与创业者联系,并积极与光运公司协调。


  投资开发方光运地产负责人王渭水表示,为了减轻对创业基地的影响,他们已购置了一台新电梯正在楼体外安装,4月初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那么,围绕大楼的电梯发生了什么纠纷?


  有业主称,在编号为“(2015)临渭执字第00923号”的临渭区法院的民事执行裁定书上,写明了“渭南北欧酒店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北欧公司)自愿用其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城区西二路北欧花园酒店内的四部电梯及空调主机作价158万元以物抵债予渭南市鑫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


  原来,北欧公司与鑫龙公司发生民事纠纷,青年城4号楼的电梯被抵债了。


  电梯该归谁


  大楼开发商、承租公司、债权人三方角力


  据了解,北欧公司承租了青年城4号楼一至三层作为花园酒店。光运公司方面拿出房屋租赁合同,记者看到,合同规定:“北欧青年城4号楼产权属于甲方(光运公司),五部电梯由甲方投资,乙方(北欧公司)负责联系、购买、安装,五部电梯的费用冲减房屋租赁费。”


  由此可见,电梯属于投资开发商光运公司所有,北欧公司负责购买安装,但并非所有者。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投入使用后,成为青年城的附属物。青年城投入使用后,光运公司曾将70余间房产出售给业主。该楼的所有者顺理成章拥有电梯的产权。


  既然北欧公司不是电梯所有者,那么,法院怎么又允许其将电梯抵债给鑫龙公司?


  对此质疑,临渭区法院回复记者称:“电梯作为特殊物品,光运公司在交付北欧公司租赁使用其房屋时也未含有电梯。行政执法机关一开始对电梯的运行、管理、责任也是一直登记在北欧酒店名下,而非光运公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什么是‘不动产’进行了列举说明和确定,未将电梯列入‘不动产’范围。光运公司、业主、北欧酒店等都称电梯所有权归其所有,电梯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需要通过司法裁判来确定。”所有权都没有确定,怎么就被执行了呢?业主强烈不满,认为法院的做法影响了他们的使用权。


  3月10日,临渭区司法局委托陕西省委政法委法律专家、陕西省政府法律顾问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韩松,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王麟等5位专家,对该案作出了法律分析意见。5位专家认为,青年城4号楼是光运公司开发并享有所有权的高层建筑物,电梯是建筑物的必要构成部分,原则上不独立成立所有权,其所有权应当属于建筑物所有权人。至于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登记证只是一种使用管理登记,不是物权登记。


  闹剧咋收场


  法院称结案没问题,有关公司已申请抗诉


  记者采访中还接到反映说,诉讼中鑫龙公司向法院公户交纳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却汇入了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孙某个人账户。对此,临渭区法院回复称,临渭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查,上述问题系陪审员孙某个人行为。该院已提请区人大,要求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临渭区法院还称,高新法庭距机关较远,保全费打入私人账户的情况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也是方便群众诉讼的一种途径,而且此行为以谈话的形式记入笔录,将转款单据存入卷宗,所以“不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


  将财产保全担保金汇入办案人员个人账户到底合不合法?既然不存在违法办案的问题,为什么还要对办案人员问责?临渭区法院的答复难以令人信服。对此,上述专家认为,将担保金打入办案人员个人账户,显然违规。


  对于裁定导致的后果,法院当初是否预料到?临渭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建国说:“结案只做一般性审查,电梯的产权等属于实质性审查,但是没做过多的审查。我们法院在结案程序上来讲,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作为法院既有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案子后来引发的问题,办案人员也没有预料到。这和法院的裁定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他们之间有矛盾,又以法院的裁定为借口引发了闹剧。”


  电梯被破坏,业主遭了殃。困局如何解?损失谁负责?对临渭区法院所称其没有任何责任的说法,有业主不能接受。


  据了解,光运公司已向相关部门反映临渭区法院违规办案问题,并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该事件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