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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理应做电梯安全的“看门人”
                ----政府理应做电梯安全的“看门人”
上传时间:2015-11-02 16:39:16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10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质监局了解到,目前《自治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以来,全国电梯安全事故频发,湖北“7·26”电梯“吃人”事件更是引起全国震惊,说明保障电梯安全已成为事关民生的大事。

       此种语境下,该办法旨在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生产(包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做出相应规定与约束,着力解决电梯安全隐患,降低使用电梯风险,无疑回应着民生诉求。

       一项调查显示,公共场所46%以上的电梯存在带病上岗、带伤工作的现象;不少老旧小区电梯年久失修,隐患重重;各地物业公司、生产商、电梯维修公司,对于电梯维修保养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新华社记者调查也发现,电梯行业从制造、安装、使用、维修、监管等一系列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同样,近两年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也都高度关注电梯安全,提出应将电梯管理纳入公共安全监管,对电梯安全监管建立专门的法规约束,以强化对电梯安全的日常化监管。

       的确,电梯安全事关民生,属于准公共产品范畴,消除电梯安全隐患,需要政府把电梯管理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畴,通过法律制度设计使电梯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把电梯的制造、安装、保养和使用等环节都规范起来,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以及将监管责任和这些责任主体捆绑起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和问责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

       我区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体现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总之,生命大于天。对电梯安全的监护,关系职责,关系良知。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公众安全“看门人”的责任,不仅要采取法律、行政等一切必要措施,使生产、运行、监管等各环节都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而且要对拒不履行电梯安全隐患整改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