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一电梯中途开门伤人 事故三方共担责任
----湘潭县一电梯中途开门伤人 事故三方共担责任
上传时间:2015-10-22 13:59:12 来源:湘潭在线
与朋友相约唱歌,却因坠电梯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10月1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2014年4月28日,胡先生和朋友相约来到湘潭县唱歌。等电梯时,电梯门突发故障,在未到达二楼时突然开门,导致胡先生从二楼电梯井坠落至负一楼,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胡先生身体两部位构成九级伤残、一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胡先生找歌厅负责人彭某维权,但彭某认为是湘潭某电梯公司责任,而电梯公司则辩称歌厅应负主要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相互推诿。胡先生无奈,将两方告上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湘潭某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为电梯门安装存在缺陷造成胡先生人身损害,应予赔偿。彭某是歌厅经营者,胡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彭某赔偿。胡先生在等候乘坐电梯时,忽视自身安全,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伤存在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电梯公司承担90%的责任(即216180.2元),彭某在电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责任(即43236元)。一审宣判后,电梯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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