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的张先生到医院看望病人时,住院部正好在维修电梯。因维修方未设置警示标志,张先生进入电梯,踩空并摔伤。日前,阜南县法院审理这起因电梯意外伤害导致的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惊险:望病人乘坐电梯时踩空
事情发生在2013年9月份。当天,张先生到阜南县中医院看望病人,来到住院部,准备乘坐电梯到病房。当他按下“上行”开关后,电梯门打开,张先生随即走了进去。谁知脚下踩空,他一下子掉进了电梯井内。
附近人员听到声响,赶了过来,将张先生从电梯井中救出。
张先生的头部摔伤,耳部出血。受伤当日,张先生入住该医院治疗,伤情为轻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耳聋等。
张先生住院33天,共开支医疗费16741.67元,由医院支付。
经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张先生伤残程度为九级,外伤参与度建议为70%左右;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治疗及误工时间5个月,其中含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时间2个月。
争议:谁应为电梯摔伤事件买单
事发后,张先生才知道,事发时有人正在维修电梯。可是,他进入电梯时,没有看到任何警示标志。他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该给予赔偿。
因为赔偿问题,张先生与医院未能达成协议。随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医院提出了异议。医院认为,致使张先生受伤的电梯系安徽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医院与该公司的维修协议约定:在维修期内,发生事故由该公司承担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因此,医院要求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张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维修公司刚刚将电梯门打开,进行维修,张先生自己没有注意,导致自身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修电梯不设警示牌要赔偿
在审理中,医院申请追加安徽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张先生不同意,法院未予追加。
阜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对其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可能会危害到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设立警示标志,为他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护。本案中,医院未对正在维修的电梯放置施工标志、提示牌等警示标志,给张先生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称应由事故电梯维修者安徽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中张先生未起诉该公司,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该公司追偿。另外,因事发时电梯门是正常的打开状态、周围无任何提示,张先生不可能考虑到电梯正在维修,这超出了一个普通人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所以张先生无过错。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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