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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建电梯召回机制
                ----近期电梯伤人事件连续发生,暴露出我国电梯行业在安全生产、维护保养、监管检查等方面的混乱状态。电梯“带病”运行不是偶然现象,如湖北荆州商场
上传时间:2015-08-06 10:26:15        来源:北京日报
 大兴区检察院 陈彬

    近期电梯伤人事件连续发生,暴露出我国电梯行业在安全生产、维护保养、监管检查等方面的混乱状态。电梯“带病”运行不是偶然现象,如湖北荆州商场的事故电梯今年3月份刚刚“体检”合格。显然,这样的电梯体检形同虚设。

    为什么会有电梯“带病”运行?这背后反映了我国电梯维保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行业现状。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规定,使用正常的电梯每月至少要维保两次,每季度、半年、一年各要进行一次大型维保,且对电梯维保的基本项目和所要达到的标准都有详尽细致的要求。同时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也明确提出了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保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资质,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管理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

    但在实践中,一些电梯维保单位并没有取得资质,采用挂靠的方式以规避法律规范,有资质公司通过收取挂靠费的方式来谋取利益,电梯管理单位因其价格低廉更青睐没有取得资质而出价低的公司,这样看似“三赢”的组合,是以出卖公共安全为代价。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但电梯维保行业非理性的价格战使得电梯维保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维保流于形式,电梯“带病”运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为保障电梯运行安全,防止恶性竞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电梯维保指导价,但早已失序的市场让软性的政府指导价形同虚设。据报道,单台电梯的年保费指导价在3500元左右,而小公司出价350元就能抢单。管理单位明知电梯“带病”运行,但在利益驱动下,认为只要不出事就万事大吉。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6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制造单位的售后跟踪和服务体系缺失,未能依法履行电梯售后质量检测和报告职责,也是我国大量电梯“带病”运行的原因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在实践中,各级地方安全质量监察主体疏于履责,注重事后处理而非事前预防。能否像汽车制造业一样,建立召回机制,增强电梯制造单位设计、生产安全责任,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跟踪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带病”电梯进入市场。加大电梯管理单位的维保责任,明确其自查自纠及报告义务。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提高公众安全使用电梯意识,了解电梯紧急避险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科学文明使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