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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管理失位致电梯事故频发
                ----维保、管理失位致电梯事故频发
上传时间:2015-07-27 13:28:45        来源:茂名日报

    通讯员茂安监记者谢力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梯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电梯安全也逐渐成为老百姓越来越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全国电梯安全事故频发,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电梯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发生事故后谁应该承担首付责任?这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

    电梯事故多发频发,一方面与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多起电梯安全事故表明,日常维护保养是关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如众所周知的发生在2013年5月深圳长虹大厦的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血洒电梯当场身亡的惨案,就是电梯维保人员日常维保不到位所致。电梯维保人员在给电梯制动器的制动臂销轴加润滑油时,加错润滑油,将本应用固态润滑油的却使用了液体润滑油,液体润滑油滴入制动鼓及制动闸瓦之间,导致电梯制动力不足,电梯在到达楼层时门却开了但电梯却停不下来。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都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如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必须要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有关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至少每15天要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承担维护保养工作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作业人员资格才可以上岗作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等等。

    电梯事故多发频发,另一方面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很大关系。电梯涉及制造厂家、所有权者、维保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等多个相关责任主体,除了日常维护保养这个重要环节外,也与电梯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息息相关,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在岗、日常自行检查不到位、选择低价低能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维保工作监督不到位等等都对电梯安全构成威胁。今年5月28日同一天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部关于特种设备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将电梯安全首负责任首次提了出来。两《条例》明确规定: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并进一步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如我市很多的住宅小区,电梯的所有权是所有业主的,如果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这个安全主体责任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呢?出了电梯事故谁负责呢?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按照新出台的《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